刑事傷情鑒定時間:
《公安機關鑒定工作規則》第34條規定: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18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内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标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内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内出具鑒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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