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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玩遊戲充值退款合法嗎

遊戲 更新时间:2024-07-23 21:27:49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4日訊(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用父母的賬号登錄,反複充值數十次,退款審核取證難”……“熊孩子”大量“氪金”、家長退款維權不易的消費亂象今年以來層出不窮。近日,河南一單親媽媽張女士發現自家孩子在打多個遊戲時一共花掉了15萬元,其中,在九遊遊戲中花掉了9000餘元,之後她找到九遊遊戲運營方廣州愛九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愛九遊”),起訴追讨孩子充值到遊戲裡的錢。

一審判決書即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豫0191民初31402号)顯示,原告朱某(2006年11月5日生,現不足14周歲)與被告廣州愛九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後,依法适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的法定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州愛九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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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确認原告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與被告訂立的互聯網消費合同無效;2、被告退還原告在被告處消費的金額共人民币9224.16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法定代理人張某系原告的親生母親,2018年7月份開始,原告使用其法定代理人的vivo牌手機在下載被告旗下産品“九遊遊戲”,遊戲均使用其法定代理人的微信号登錄。原告在玩遊戲的過程中隐瞞法定代理人進行了多次充值消費行為,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被告賬戶轉賬共計9224.16元(微信綁定了兩張銀行卡,分别是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民生銀行)。因原告每次進行充值消費後,為避免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将微信綁定的銀行卡發送的短信消費通知全部删除,所以直到2019年10月中旬,法定代理人去銀行查詢兩張銀行卡餘額才發現此事。事後,法定代理人多次與被告公司客服人員溝通退款均被拒絕。因第三人系未成年人,其網絡消費行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認可應當無效。被告應将全部交易金額返還原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被告廣州愛九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雙方提交法院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訴稱朱某使用其法定代理人張某的vivo牌手機下載被告旗下産品“九遊遊戲”,并以張某微信号登錄該遊戲平台。朱某在遊戲過程中進行多次充值消費,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0月份通過微信支付向被告轉賬共計9224.16元。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對原告要求确認合同無效和要求被告廣州愛九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退還消費金額9224.16元的請求,因原告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消費款項是原告朱某本人在其母親手機上進行充值消費,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廣州愛九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原告朱某的起訴及提交的證據未提出答辯和質證意見,應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朱某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負擔。

二審判決書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豫01民終3046号)顯示,上訴人朱某因與被上訴人廣州愛九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1402号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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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1、本案的特點決定了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朱卿震在其母親手機上進行充值消費,存在巨大困難,隻能通過間接證據綜合證明事實。本案中,朱某知曉其母親的手機密碼,其通過其母親手機微信和支付寶充值消費,之後再把消費短信通知删除,其母親對該行為一概不知。除了本案的9000多元外,還在其他遊戲公司進行充值消費共計約15萬元。上訴人朱某是單親家庭,其母親身體不好,又照顧三個小孩,且沒有工作,在經濟實力有限的情況下進行大額網絡遊戲充值消費不符合常理。且其母親年齡為45歲,對于網絡遊戲平時根本不接觸,更無法完成複雜的充值行為。2、根據微信支付記錄可以看出,充值消費的時間段均為學校放假及節假日的中午(12:00-14:00)、或者夜晚(19:00-22:00)、甚至淩晨。上述時間均符合在校未成年人玩遊戲的時間,并不符合全職媽媽的休閑時間。3、上訴人朱某曾在其母親微信上對其同齡同學進行多次轉賬,金額累計1萬多元,并删除了聊天記錄。上訴人朱某母親張某在一審後找到一名被轉賬同學父母告知此事,對方對此予以承認并向上訴人朱某母親張某返還了相關款項。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所訂立的合同,應當無效。被上訴人應當将收取的全部交易金額返還給上訴人。

法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緻。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案涉産品系以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張玲玲的手機及微信号登錄,付款亦是通過張玲玲的微信及支付寶付款。時間長達一年多。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購買行為系上訴人所為,其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相關款項,依據不足。一審未支持上訴人的訴請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證據不力,法院不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朱卿震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天眼查資料顯示,廣州愛九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09日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姜永軍,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軟件開發;信息技術咨詢服務;計算機技術開發等。廣州市動景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0%。

九遊手遊門戶是廣州愛九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核心業務。對于廣大開發者,九遊依靠其高活躍的用戶群、提供了多種标準API和強大的運營支持系統、豐富的網絡交互方式、以及自由靈活的各類開發接口支持等優勢,為廣大開發者提供了一個強大的遊戲發行平台及在線交互平台。

據人民日報報道,7月3日,保定市民王先生反映,9周歲兒子在步步高學習機上下載了《奧特曼傳奇英雄》遊戲,并且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于5月25日和26日,多次購買英雄及道具,支付寶賬單中有幾十筆大大小小的賬單金額,支付寶充值累計5萬餘元,顯示都充值到九遊遊戲的賬戶中。5月26日,家長得知後聯系該遊戲客服,被告知充值過的錢不予退還。

據黑龍江新聞網報道,6月初,家住漯河市源彙區的朱女士說,她打開自己的手機銀行,看到自己卡裡的錢少了很多,“銀行卡上本該有2萬多元錢,現在隻剩3000多元了。”朱女士說。打開孩子的手機,朱女士發現20多筆交易記錄是在玩《火線精英》這款網絡遊戲時被扣除的,收款方為“九遊遊戲”。

朱女士說,孩子在進入一些學習群時因人數過多需要綁定銀行卡,當時她就将自己的銀行卡綁定到了兒子的手機上。“事後寶寶對我說,一次無意間他将遊戲下載到了手機上,進入遊戲試玩體驗時,他一步步按照遊戲提醒點擊,最後蹦出來一個框框需要輸入密碼,他就将心中記下的密碼輸入進去,然後就可以再次玩遊戲了。”朱女士說,孩子就是這樣在每次玩不成的情況下,就會按照提醒進行POS交易。這款《火線精英》遊戲的運營商是廣州愛九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朱女士撥通了該公司客服電話。對方回複說,他們公司無法确認是否為孩子玩網遊被扣費,所以無法将被消費的錢款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另外,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法發〔2020〕17号)。其第一項關于合同案件的審理中的第9條顯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适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照上述規定,八周歲以上的孩子為遊戲充值的,需要經家長的同意,追認,充值行為才有效的,所以孩子為遊戲充值後,如果家長不追認的,遊戲公司就需要退還充值的款項。如果是8周歲以下孩子為遊戲充值的,需要由家長實施,孩子自己充值是無效的,遊戲公司也要退款。

最高法雖明确了對相關案件态度如何證明消費主體是未成年人卻很難。據青年時報報道,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邵斌律師說,雖然最高法的态度明确,但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證明消費的主體是未成年人卻相當困難。“根據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平台有理由要求家長盡到舉證責任。但實際情況中,未成年人在網上消費,多數是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很多能直接證明是未成年人消費的證據,家長并不掌握。”

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教師孫科峰建議,家長可以通過一些證據來綜合證明。“如支付的設備為孩子使用,該使用設備為孩子上網課或學習常用設備;支付時間是否為孩子上網課時間或控制使用電子設備時間,該時段是否有孩子聊天記錄等;是否有孩子使用父母的遊戲賬号與同學一起玩遊戲的記錄等。” 至于是否為監護人同意這一點,孫科峰提醒,法院一般會根據金額大小分配舉證責任,“監護人在發現後及時提出異議,往往是法院判斷監護人是否同意的一個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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