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