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也指在計劃經濟時代,指有招工表,轉正定級表等的原國有或集體企業職工。原國有或集體企業不包括民營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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