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公證的遺囑在以下情況下也可能失去效力:
1、遺囑内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後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遺囑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證遺囑,則隻有最後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
6、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确定無效。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