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的管轄法院的确定規則是:
1、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方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當事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此類案件可分二類:
一是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
二是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軍人對地方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軍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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