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争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争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争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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