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隻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放人不影響勞動者離職。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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