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财産,享有法人财産權。公司以其全部财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當公司發生債務責任時,股東并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資産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所承擔的責任,體現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須以其全部投資,也僅以該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股東在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後,對公司行為将不再承擔責任。
若股東已向公司繳納出資,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破産時股東沒有責任。
若股東尚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破産時股東須向公司補足其認繳的出資。
例外情況: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破産法》第二條規定,申請破産清算與股東承擔賠償責任,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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