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如果債務人屬于未經登記的企業,則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性質應為松散型的經濟組織,在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應由該公司的出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債權人應向出資人主張債權。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币财産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的,注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