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二次招标後仍然流标的,是不能直接采取議标的方式,或者直接采取競争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非招标方式,而應當組織二次招投标,如果二次招标後仍然流标的,可以核準後不再招标,而采取其他非招标方式進行采購。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四條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申請批準。
第五條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申請采用非招标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向财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複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拟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理由。
第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标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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