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權利,不是物,更不是不動産。不動産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着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法律依據】
《物權法》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物權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産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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