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構成的刑事犯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1年2月25日通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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