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地産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确定,無房地産權證的,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實際建築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産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産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将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的确認和變更,分别載入房地産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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