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内,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内,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内編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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