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是買賣雙方在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簽約時,對雙方各自關心的條款内容進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确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或協議,當補充協議内容與主合同條款不一緻,以補充協議内容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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