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以下财産屬于婚前個人财産的範圍:
1、一方的婚前财産;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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