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的法定程序:
一、申請
破産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産的請示。
二、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産案件後,應當在10日内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内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财産擔保并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三、宣告
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産申請進行審理,确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産。
公司宣告破産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産的法定條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産。
宣告公司破産,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關于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的規定進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後,發現公司财産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産。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産後,清算組應當将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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