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本條中隻有攜帶才構成違犯治安管理的規定,涉嫌違法行為。 管制刀具隻是收藏而沒有攜帶,所以行為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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