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争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争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一)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二)行政解決
(三)司法解決,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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