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52條的規定是:
第一百五十二條,本法生效以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主管機關批準開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可以不再辦理法人登記,即具有法人資格。
解讀:
1、批準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單位批準的,下級單位批準的不在此列。
2、企業類型限制:全民所有,其他的私營企業不在此列。
3、登記限制:要求已經向工商行政進行了登記,工商沒有批準的不在此列。
4、法人設立:設立需要進行登記,并且進行公示,這裡取消了這條程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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