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擔保人的風險為債務人無力還債時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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