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規定的口頭傳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現場發現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
2、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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