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挖河沙立案标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内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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