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産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産和動産确定管轄。不動産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産的損害賠償糾紛,适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産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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