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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刑罰應怎樣執行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4-09 10:58:13

  假釋的考驗期與犯罪分子沒有執行完畢的剩下的刑期相同。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内,由該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

  在假釋考驗期内,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将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将原來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對新罪所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重新确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如果犯罪分子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但還沒有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将犯罪分子送到原來執行的監獄收監。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五條,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内,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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