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賃簡稱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内将租入資産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承租人在租賃期内将租入資産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 租賃屆滿,租賃資産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而用包含有承租人以廉價購買租賃資産的選擇權,原承租人可以任何方式轉移該資産。至于轉租究竟屬于何種性質,則由新租約的特點決定,可根據一定的标準加以歸類,然後或作經營租賃處理。或作銷售式融資租賃、直接融資租賃處理。 若原租約不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但符合融資租賃應具備的其他兩個條件:租賃期長于或等于租賃資産預計經濟壽命的75%;或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高于或等于租賃資産公允價值的90%,原承租人也可以經營租賃、直接融資租賃和銷售式融資租賃等方式轉租新租約不可包含所有權将轉移、或允許承租在租期屆滿時以名義價款購入租賃資産的條款。 若原租約屬經營租賃性質,轉租也隻能是經營租賃。無論在哪種租賃方式下,原租賃下尚未攤銷的租賃資産餘額,一般應作為新租賃的租賃資産的成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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