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争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将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根據法律規定,偵查階段就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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