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權在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确認。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确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隻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土地管理部門做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确權工作,對确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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