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産為其遺産,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财産,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财産,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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