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于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會計處理,主要有以下兩種處理方法:一是保留“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将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産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産”和“其他流動負債”項目中;二是通過“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代替“待攤費用”科目,期末将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産負債表中的“預付賬款”或者“其他應收款”等項目;通過“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代替“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将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産負債表中的“預收賬款”或者“其他應付款”等項目。這兩種作法以,在本質上都是一樣的,仍然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分别作為資産要素和負債要素來進行會計處理,沒有遵循新準則的資産負債表觀,不符合新準則的要求。
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原制度規定的待攤費用主要有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裝物攤銷、預付報保險費、經營租賃的預付租金、預付報刊費、一次交納數額較大需要分攤的印花稅以及固定資産修理費用等。
1、低值易品和出借出租包裝物攤銷的會計處理。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屬于企業的周轉材料。周轉材料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認為固定資産的材料。因此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應通過“周轉材料”科目核算,企業的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周轉材料,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建造承包商的鋼模闆、木模闆、腳手架等其他周轉材料,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企業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對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進行攤銷,計入相關的資産成本或者當期損益。生産領用包裝物,應将其成本計入制造費用;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将其成本計入當期銷售費用; 随同商品出售并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将其成本計入當其他業務成本。
【例1】ABC公司甲基本生産車間領用一批工具,其成本為8000元,其價值按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有關會計處理為:
發出工具時按原成本作:
借:周轉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 8000
貸:周轉材料——在庫低值易耗品 8000
同時将工具成本的50%即8000×50%=4000元計入成本作:
借:制造費用 4000
貸:周轉材料——低值易品攤銷 4000
假定上述工具在報廢時有殘值,價值為500元,則工具在報廢期的攤銷額應為3500元(8000×50%-500),計入費用時作:
借:制造費用 3500
貸:周轉材料——低值易品攤銷 3500
最後殘料入庫沖減在用周轉材料時作:
借:原材料 500
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攤銷7500
貸:周轉材料——在用你值易耗品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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