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精神藥品是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中樞神經系統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可以産生依賴性的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可以由具有銷售資格的藥店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計量銷售,處方保存2年備查,一般醫療機構也可以處方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适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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