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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叫強奸幼女罪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12 05:58:28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構成條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這是因為幼女尚處于身體發育成長時期。從生理上講,其各種器官尚未發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從心理上說,幼女的智能正處于增長時期,其認識、思維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極易被社會上不法分子所引誘或直接受到社會不良現象及觀念的影響而走上賣淫違法之路,出于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從法律上視幼女不具有性行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願的性行為,也屬無效的法律行為。嫖宿者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時亦因其嫖宿行為而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其犯罪行為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應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殊對象,不僅特殊在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為賣淫的幼女,如果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對非賣淫的幼女實施奸淫行為的,則構成強奸罪。需指出的是,這裡的賣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願或主動賣淫的,則一般地說明了幼女認識到其行為的賣淫性質,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誘或強迫賣淫,則不要求其認識到行為的賣淫性,隻要求客觀上是在賣淫即可。所謂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實際年齡未到十四周歲,不包括十四周歲本身,滿十四周歲的計算方法是自幼女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算。過十四周歲的生日亦視為不滿十四周歲,如果行為人對幼女于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則不構成嫖宿幼女罪。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财物為代價,與賣淫幼女發生性交或者從事其他性淫亂活動的行為。這裡的性淫亂活動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溝、口等接觸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種行為。同時,這裡的嫖宿行為應視為一個包括與賣淫幼女結識、談價、支付、發生手淫、口淫、口交、性交、肛交等與此有關行為的整體過程,行為人在嫖宿主觀犯意的支配下,從事了上述過程中任一環節的,都應視為嫖宿,隻是在認定嫖宿的既遂還是預備、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一般情況下,本罪主體多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間發生賣淫嫖娼行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為嫖宿幼女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構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規定,但行為人主觀上是應當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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