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即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緻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内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并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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