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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标識的作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09:10:35

1、發文機關标識是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後面加“文件”組成;發文機關全稱應以批準該機關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稱為準。規範化簡稱應由該機關的上級機關規定。有一些特定的公文在發文機關名稱後面不加“文件”二字,如國務院就有“國務院任免通知”紅頭形式,《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給這類“紅頭”留了餘地,未規定一律要加“文件”二字,但隻限于特定的公文。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重要公文特别是上報的公文均應加“文件”二字。病例一是個轉發通知,不屬于特定公文,顯然不可隻标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應寫為“××市廣播電視大學文件”。

2、發文字号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号組成。發文機關标識下空2行,用3号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數碼标識;年份應标全稱,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

3、盡管《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就“發文字号”的用法、格式、标準,都作出了明确的規定,但是,“發文字号”在實際應用中,仍然存在不規範的問題,如病例一“×市電大學發(2001)008号”和病例二“滬教紀[2003]8号”。發文字号上常見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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