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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如何認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8-26 12:14:56

  根據《物權法》第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産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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