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過了是否還能申請仲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正2001)14号)第3條規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确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由此可看出,隻有人民法院才能最終确定申請仲裁時效的權力,勞動仲裁時效過了仍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因已超過仲裁時效不予受理時,可以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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