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應标明的内容如下: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範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财産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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