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備案的駕駛證,帶好材料到車輛管理所,确認後填寫違章确認書,帶違章确認書去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财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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