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産公證指公證機關對已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财産和債務的範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内财産公證有效,但公證并不是财産協議的必需,婚内财産協議隻要雙方達成意思合意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但婚内财産公證對不知情的第三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不知情第三人。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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