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合同相對方賠償損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損害賠償範圍包括: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解除隻向将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複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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