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确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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