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未用法律條文确定商标使用許可形式,而是将其留給訂立商标使用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從實踐中看,商标使用許可形式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獨占許可,即許可後除了被許可人外,商标注冊人都自己都不能使用該商标;
2、排他許可,即許可後除了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該商标;
3、普通許可,即商标許可人可以對該商标進行多次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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