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遇而離婚可以要求的賠償,隻有構成事實上的同居關系才可以要求賠償。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隻有一方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無過錯方據此提起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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