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有債務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一、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二、調解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三、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
四、訴訟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
五、申請支付令
六、申請先予執行
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八、優先受償權
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
十、代位追償
【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确、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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