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公衆可能對于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的區别有所混淆。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無期徒刑。
教唆,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緻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
二者的區别在于,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獨立的法定刑;教唆犯罪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隻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種行為表現,其罪名和法定刑取決于教唆的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脅從他人犯罪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實行數罪并罰。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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