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地位:子公司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隻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2、責任承擔:子公司以其自身财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總公司要對其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設立方式: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内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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