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本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若是生産企業發生的運費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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