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根據《會計工作規範》規定,會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連續幾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
2、不依法設置或私設會計賬簿的。
3、随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緻的。
4、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币的。
5、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隐匿、謊報有關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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