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破壞電力設備犯罪分子适用死刑,隻能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中犯罪情節特别惡劣、後果特别嚴重的情形。
情形如下:
1、破壞電力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或單獨作案的犯罪分子。
2、破壞電力設備直接經濟損失不滿5萬元,但造成工業停産、農業減産,經濟損失在10萬元左右的。
3、破壞國家發電廠(站)、變電所(站)内重要設備或國家高壓、超高壓輸電主要幹線,經濟損失特别巨大的。
4、對于流竄作案,多次破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應判處死刑。
5、因破壞電力設備,造成火災、水災、重大爆炸或緻人死亡、重傷等後果特别嚴重的犯罪分子亦應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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